索引号: | 002564299/2023-00076 | 发文时间: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起草背景
根据《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的考核指标要求,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或修改后六个月内,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该指标从本年度第三季度开始考核。为顺利推进下步指标相关工作,按照市委编办、市综合执法指导办对地方立法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启动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经梳理,《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物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事项共有5项,目前暂未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编制的考核要求,每个处罚事项至少编制三档裁量标准。为此,分两种情形进行了编制:
情形一:该违法行为同一当事人可能重复实施。针对该情形以违法次数为依据,原则上将初次违法、第二次违法、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分别对应不同违法程度,并明确相应处罚基准。
情形二:该违法行为同一当事人仅可能实施一次。针对该情形以违法行为整改时效为依据,原则上将期限内改正、逾期30日以下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分别对应不同违法程度,并明确相应处罚基准。
同时,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将“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政处罚”和“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行政处罚”两项处罚事项,如当事人主动改正或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四、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联系方式:0572-259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