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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更新日期:2026-02-26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EC01-2026-0003

 

 

 

 

 

湖政办发〔20265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规划先行、节约用地、依法审批、风貌协调、保障安全”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农村住房建设规范有序农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江南水乡特色风貌有效彰显历史文化村落得到有效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为高质量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指导开展“一户多宅”清理盘活闲置农村住房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用地保障、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依法对农村住房建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工作。

(六)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城乡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八)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关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一体化规划引领

1.突出规划统筹。发挥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空间统筹作用,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在不突破2020年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充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不需要编制或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可将“通则式”管理规定作为村民建房规划符合性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含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提升设施配套。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缩小区域、城乡、收入“三大差距”为导向,统筹推进管道天然气、充电桩、邮政快递服务站等进村入户,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线序化等工作,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规划引导,确保规划与配套设施建设有序衔接。(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强风貌管控。将延续和传承村庄原有肌理格局、历史文化、山水风光融入规划建设全过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范围内新建、改建农村住房,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体现湖州水乡特色,维护江南水乡的整体意境,注重与传统风貌协调。鼓励有条件的村庄,优化村庄设计,开展农村住房特色化改造,青年入乡创业提供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优化全链条用地保障

1.摸清用地底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加强用地需求动态管理,开展农村住房建设需求摸底调查,重点掌握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符合分户条件村民群体的刚性需求情况。(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保障宅基地指标。区县政府要定期排摸存量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大力盘活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废弃建设用地、腾退用地等存量土地资源。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

3.加强宅基地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责任,大攻坚力度开展“一户多宅”分类清理,逐步完成存量点位清理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通过原址重建、宅基地置换等方式,腾出宅基地空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规范全流程审批监管

1.明确事前标准。区县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围墙设置、配套基础设施等要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家庭分户的基本原则和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住房建设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2.规范事中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行联审联办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村住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

3.强化事后监管。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村民建房情况监督检查落实村民建房建筑放样、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制度中,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宅基地丈量、建房位置确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应当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情况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擅自占用耕地、林地违法建房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归档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资料。(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

(四)严格全过程质量管控

1.规范设计指引区县建设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湖州地域风貌特色,编制更新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引导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充分利用建筑师、工程师“双师”下乡进村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着力推动农村住房建设从单纯满足居住需求,向实现结构安全、功能宜居、风貌和谐的综合性目标转变(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明晰各方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由建房村民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自出具核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或者受委托实施宅基地用地和有关规划许可证审批的,由其受理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文件。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参加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村民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

3.筑牢质量底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地基基础、一层现浇支模、主体结构施工、管线接入等关键环节开展现场检查,提供指导服务,并建立相应台账。鼓励各区县实施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介入,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闭环风险管控机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加强技能培训。加大乡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力度,按规定开展技能认定,全面提升工匠专业素质。同时,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分级分类开展政策法规等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业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5.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深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应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线上线下协同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通过多渠道宣传,增强农民规范建房的意识,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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