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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的公示
 更新日期:2025-05-06 17:10:23 来源:市建设局 


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气象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湖州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25年5月15日前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反馈至市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2-2021605

联系邮箱:665609922@163.com

 附件: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56




附件:

 

湖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办函〔2021〕10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推进加氢站等氢能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氢能产业链提质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根据省级加氢站规划建设总体布局,适度超前加快构建布局合理、服务当地、兼顾过境、衔接顺畅的加氢站网络体系,推动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加氢站。同步健全加氢站管理体系,探索细化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的具体要求,确保监管到位、运行安全

规范建设管理

(一)合理布局设施。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也可根据需要结合燃气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多规协同。加氢站专项规划报批程序同燃气专项规划

(二)严格建设标准加氢站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加氢站专项规划,并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GA1551.3-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三)完善项目流程加氢站项目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消防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与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送给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前,我市已建、在建的加氢站项目应当按要求进行补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加氢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三、加强许可审批

(一)经营许可申请条件。除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氢站,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应当按照“一站一证”的原则,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符合加氢站建设专项规划等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氢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氢设施;

5)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7)有与企业经营规模、加氢站等级相适应的合格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加氢站充装操作工人数应该跟加氢机的配备数量相适应,单班人数不少于2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具有能源、城镇燃气、化工或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指定的统计员不少1人,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加氢站安全管理工作。允许与加油、加气等合建的加氢站统筹利用站内人力资源,但混用或兼职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二)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加氢站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氢站),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证明;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应急预案;

4)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5)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气源证明:氢气气质检测报告;站外供氢的还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燃气主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强化许可审查的专业技术支撑现场核查可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加氢站应保障稳定供应,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的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四、优化经营服务

(一)确保服务质量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车用氢气,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氢气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要求公布气质检测结果。

(二)公开加氢信息车用氢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格。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明显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氢气质量检测报告、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停产停业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备检修等情况需临时停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提前90个工作日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四)充装服务限制加氢站经营单位不得为无出厂检验合格证、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载氢气瓶充装氢气,不得为非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

五、严格安全管理

(一)压实主体责任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定期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和重大安全风险点辨识,并按要求投入安全生产费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健全制度体系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反恐防范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反恐怖防范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以及安全宣传制度等。

(三)建立职业队伍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加氢站操作工,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从业人员应当开展职业化、专业化培训,按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四)保障设备运行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控制系统,实现加氢站运行数据、充装数据、视频数据等统一管理;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修、监控、故障等相关数据,并定期保存归档;压缩机、加氢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等档案至少保存1年,场站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五)提升应急能力加氢站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每年至少组织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立即向属地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破坏性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明确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为加氢站建设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的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等工作;指导区县实施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全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和加氢站专项规划,做好氢能源的气源保障和调度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区县按照氢能产业发展和加氢站专项规划,将加氢站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加氢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市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县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他

(一)本意见自2025    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如上级出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氢燃料的固定专门场所及专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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