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4月30日,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0572-2568102,0572-2020926 传真:0572-2052365 电子邮箱:hzzhufangzhongxin@163.com 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莲花庄路137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号楼 附件: 1.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限制处分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 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以及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市建设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数据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城市集团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轮候、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定区、县(管委会)属国有企业作为属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区、县(管委会)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建设筹集 (四)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协调各区、县政府(管委会),根据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按照年度建设筹集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保尽保,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中土地划拨成本由属地政府按片区统筹确定。 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原出让的土地应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较便捷、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开发建设条件较成熟的区域。 (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如下: 1.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新建。 2.既有房源转化。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资产划拨、存量收购等方式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3.属地政府明确的其他筹建方式。 (八)各区、县(管委会)负责筹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区、县政府(管委会)指定具有开发资质的区、县(管委会)属国有企业作为区、县(管委会)属统一平台,组织实施全区、县(管委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销售以及运营管理工作。各筹建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结束、项目公司注销后的维保、回购、运营以及再销售等工作由区、县(管委会)属统一平台负责。市城市集团负责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市级项目。鼓励各区、县(管委会)与市城市集团合作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区、县(管委会)级项目、合作成立运营管理公司加强后续运营管理。 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确定。 (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加强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建设质量。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许可、验收监管,应精简环节、优化流程,提升审验效率。 (十)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7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新建的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既有房源转化的,可结合房源情况,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十一)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以下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2.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贷款条件基础上提供贷款支持,贷款资金可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已建成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支持政策。 (十二)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 三、申请审核 (十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以及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 (十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单身主申请人(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视作一户申请家庭,可不受单身年龄和社保缴纳年限限制。主申请人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口数。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五)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含单身人士)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不少于3年的申请地城镇户籍; 2.在湖州市域范围内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或自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4.单身主申请人需满28周岁或在申请地内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5.属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各类引进人才家庭(含单身人士)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属于经湖州市认定的各类人才(含经省委人才办认定的省部属单位人才); 2.主申请人具有湖州市户籍或持有湖州市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港澳台同胞需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3.主申请人应在申请地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取消社保连续缴纳时间限制; 4.在湖州市域范围内无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或自有住房产权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6.属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可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按规定程序在项目配售公告中明确。 (十八)主申请人配偶、主申请人父母、主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今后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十九)申请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申请家庭在全市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已签订征收(拆迁)调产或货币安置协议及批地建房情况等。 (二十)申请家庭已享受过本市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轮候库建设 (二十一)符合我市准入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通过浙里办或线下窗口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家庭需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 (二十二)申请家庭对申请入库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家庭经审核符合我市保障对象准入条件即可入库。 (二十三)轮候期间入库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数据更新;在轮候期间因信息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移出轮候库,并通知申请家庭。 (二十四)按照解困优先原则,采用积分制进行排序。 五、配售管理 (二十五)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收购或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配售基准价,应当结合收购或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住建、发改部门核定。 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实施主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实行一房一价,在售房阶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项目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配售基准价格。 (二十六)可申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结合申请家庭人数、人才类别等因素确定。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中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的户型面积标准分别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人才户型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硕士以下学历或中级(技师)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人户型面积标准参照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申请家庭不得超过对应的户型面积标准上浮5平方米选择房源。既有房源转化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收购的商品住房)在供应时,可结合房源情况放宽面积限制。 (二十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配售申请: 1.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并按规定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 2.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销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 3.购买资格审核。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规定向实施主体提出购房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实施主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区、县建设部门对实施主体初核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 4.公证摇号选房。实施主体根据审核通过名单,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摇号。根据轮候库顺序,组织公证选房。 5.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源后,与实施主体签订购房合同。 (二十九)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自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纳入选房范围,但因无与其户型面积标准匹配的房源可选导致放弃选房或因银行首次拒贷导致放弃购买的,不受上述限制。 (三十)选定房源的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户籍、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区、县住房建设部门申报,区、县建设部门对申请家庭相关情况通过系统进行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三十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十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上记载不动产权利人,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土地性质为划拨。 (三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按规定腾退或承诺腾退。承诺腾退交房的,可以按市场租金租赁,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告交付日的次月起6个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大学生租房(生活)补贴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交付一定时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统筹使用。 六、售后管理 (三十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居住使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 6.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三十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 (三十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申请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也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满5年后确需购买其他房产的,应向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以封闭流转方式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条件的对象转让。 (三十七)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免。 (三十八)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4.退出已享受的落户、就学等权益。 (三十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有因辞职已离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等情形的,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依申请或按规定回购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物价水平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四十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继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遗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离婚析产”以及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四十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并负责运营管理。 (四十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交付使用后,申请家庭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行使物业管理表决权。 (四十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参照商品住房实行维修资金管理,实施主体和申请家庭应按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十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七、监督管理 (四十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区、县建设部门应取消其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且禁止其在10年内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实施主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由区、县建设部门通知其限期腾退,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按规定回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因素确定,折旧系数及年限计算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 (四十七)相关行政部门、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八、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市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2 湖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 排序计分规则 按照解困优先原则,确定轮候排序计分规则。总分值相同的申购家庭,按照审核通过纳入轮候库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一、按家庭人均收入计分(最高50分)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本地城镇户籍家庭计40分。 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本地城镇户籍家庭计50分。 二、按家庭结构计分(最高20分) 单身主申请人计5分;单身主申请人带有1个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家庭计10分;单身主申请人带有2个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的家庭计15分。夫妻(含离异或丧偶,下同)和1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10分;夫妻和2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15分;夫妻和3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20分。 三、按人才类别计分(20分) 主申请人属于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各类人才的申购家庭计20分。 四、按纳入轮候库时间计分(最高10分) 申购家庭自纳入轮侯库起,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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