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99/2024-00081 | 成文日期: | 2024-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办理、结算办理、资金收缴管理、其他规定等8个部分,具体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湖州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二)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实施征收,由市建设局和属地各区建设局负责,具体按项目施工许可范围分别办理。
(三)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对象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规划许可等材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明确配套费计算方式和符合分期缴纳等情况按照省厅文件要求执行。
(四)征收标准。明确了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五)减免办理。强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对减免申报流程、认定证实部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原执行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存在政府回购及回购部分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六)结算办理。明确了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以及建筑面积超出规定范围补退的处理方式。
(七)资金收缴管理。明确了征收时财政票据开具等方面的要求。
(八)其他规定。明确了通知执行时间以及同步废止的文件,对其他未尽事项如何执行进行了说明。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征收部门。由原自规部门调整为建设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由原(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110元/平方米的70%)调整为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
五、解读机关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202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