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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7-04 09:20:44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建发〔2023〕21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财政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二、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一)事先约定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按照本通知精神明确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价格的风险内容和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

(二)风险分摊及幅度原则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下工程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价格风险幅度为5%,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工程项目,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价格风险幅度可为3%。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调差范围原则

调差范围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具体可以按照我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执行,材料规格型号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者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参照同类产品信息价的波动幅度约定调差原则。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约定按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类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执行,并另行约定调差方式。

三、调差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调差方式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按下列调差方式之一进行动态调差,其中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采用工程形象进度或按月分段调差方式,6个月以下的工程可采用整体一次性调差方式:

1.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调差:发承包双方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计划工期,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计划工期中相关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相应价差。当工程含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多个专业时可根据施工特点划分各自形象进度阶段,其中预制桩、沥青混凝土、幕墙门窗、电线电缆、园林苗木应当根据其计划施工月份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相应价差。

2.按月分段调差:发承包双方按照工程计划进度,实行按月计量和计算价差,根据当月市场信息价,结合当月完成量计算价差。

3.整体工程一次性调差: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计算相应价差。

(二)价差计算方法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采用的人材机价格动态调差方式计算价差,并与当期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人材机价格动态调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根据调差周期内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准价格相比扣减风险费用后的涨跌幅度,结合相应人材机投标报价和用量,计算人材机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


其中:

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为相应调差方式下各调差周期内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基准价格为招标控制价编制采用月份的市场信息价。

人材机投标报价为投标报价文件中人材机单价报价。

人材机用量为调差周期内单种可调规格人材机子目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对应用量。

四、工期延误责任担当

工程发生工期延误、工期延长、工程延误开工、工程中途停工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5.0.6条中相关内容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原则上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按本意见精神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

(三)本通知施行后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材料、机械等计价要素价格的风险内容和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湖建发〔2019〕76号)同时停止使用。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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