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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3-04-28 08:55:35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建发〔2023〕16号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基坑支护设计及开挖施工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对基坑工程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及相邻工地同期施工情况进行调查排摸。调查排摸范围不应小于基坑顶边线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的3倍。

调查排摸资料要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基坑支护设计应以现有场地标高、周边环境作为设计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场地标高、临时卸土等手段,故意降低基坑设计等级及支护设计安全度。

确需采用上述形式进行设计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及承诺,明确平整范围;如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征得其书面确认。

三、环境复杂,地质条件差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增加基坑设计边线范围的地质勘测点。坑中坑位置和毗邻河流、道路等区域增设坑内和坑外地质勘测点位。

四、设计单位应在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中对相应勘察资料中的勘测点布置和相关数据予以说明,便于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评审专家组对勘测情况予以核实。

环境复杂,地质条件差的基坑工程,原则上不得采用拉森钢板桩。

五、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前,如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邀请施工总承包单位派员参加论证。

环境复杂,地质条件差的基坑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时应至少邀请一名勘察专业专家参加,便于核实地质勘察条件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不得擅自更改。

六、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及毗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产权单位(人)或管理单位(人),对可能受影响或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摄像、布设标记、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落实好安全保护措施。

基坑工程在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控制保护区、重要市政管线范围(无文件明确规定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确定)内的,应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作业责任。

七、施工单位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前,应告知项目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派员监督专家论证过程。

施工单位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应邀请至少一名参加过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

八、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严禁搭设临时宿舍;原则上不允许搭设办公用房,确需搭设的,须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九、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十、基坑开挖或支护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规定安全使用期限的(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建设单位除委托监测单位进行连续监测外,应委托设计单位复核,并根据实际工况组织专家组进行延期安全性评估(原方案评审专家至少3人),视情采取相应措施,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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