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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修订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更新日期:2022-12-12 09:25:32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研究,拟对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0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李尧良,联系电话:0572-2035770,电子邮箱:277368183@qq.com。

 

附:关于调整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12

 

   

    

  

关于调整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健全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决定对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加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等级计入其信用标得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依照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执行。专业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规则依照《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湖建发2022〕49号执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人参照相关信用评价办法,对投标人作“信用评价”要求。

二、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必须招标项目,经建设、公管等部门联合对其招标文件审查认定后,招标人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三、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凡采用本办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均采用全流程不见面方式开标。

四、将《办法》第 修改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以下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报名),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1.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信息记录。

2.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是指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施工排污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将《办法》第二十条 修改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前,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按照《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建发202218)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2%,并全面推行使用保险保函形式缴纳

七、将《办法》附1 第六条修改为: 

(一)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3分。

1.A级,得63分

2.B级,得48分

3.C级,得33分

4.D级,得18分

5.E级,得0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企业,得18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

  1.A级,得35分

2.B级,得25分

3.C级,得15分

4.D级,得10分

5.E级,得0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总监,得10分。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综合评价得分,满分2分。

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不得分。(未承接过招标人项目的,最高得1分)。

八、将《办法》附件1第七条删除。

九、将《办法》附件1第九条删除。

十、将《办法》附件2第二条修改为:实施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和属于资格预审范围内的邀请招标项目,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别上传。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十一、将《办法》附件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设置合理报价范围

投标合理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投标合理报价下限按如下规定计算:

1)当有效投标家数N7家时,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8%;

2)当有效投标家数N>7家时,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N1个最高价、N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88%。

N为有效投标家数,N1=0.1N,向上进位取整;N2=0.1N+1,向上进位取整。

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于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的报价认定为有效低价投标,剔除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报价。有效低价投标不作为无效标,可以进入下一轮评审。

十二、将《办法》附件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最终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十三、将《办法》附件3第四条第修改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部分、信用部分(如有)、技术部分(如有)、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上传。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获得通过后依次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标(如有)评审、最后对信用标(如有)进行评审。

若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获得通过后依次进行信用标评审、技术标(如有)评审、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的;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4000万元及以上的;

3.装修、幕墙、钢结构、消防设施、电子与智能化等专业承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

若项目含有多个专业类别时,只有当其中一个及以上专业达到前款所列条件时,才视作符合前款规定的项目。

设有技术标的项目,经评审技术标为“不通过”或无效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并说明理由后,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十四、将《办法》附件3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商务标、技术标(如有)、信用标(如有)三部分权重的设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2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及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6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一类工程(采用得分制),技术标权重为10%,商务标权重为80%,信用标权重为10%;一类工程(采用通过制)商务标权重为90%,信用标权重为10%;

2.二、三类工程,商务标权重为95%,信用标权重为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30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12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及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招标估算价600万元以的项目:

商务标权重为100%,不设技术标及信用标。

    商务标权重为100%的项目,可以采用先评审商务标,取商务标得分最高的前13名(若商务标得分并列且超过13家时,报价低者优先入围,报价相同且超过13名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入围数量以满足13家为上限),再进行资格文件审查和商务标详细评审,不足13名时全部进入下一轮评审。

十五、将《办法》附件3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设置合理报价范围  

投标合理报价上限为招标控制价,投标合理报价下限按如下规定计算:

1)当有效投标家数N7家时,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8%;

2)当有效投标家数N>7家时,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N1个最高价、N2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88%。

N为有效投标家数,N1=0.1N,向上进位取整;N2=0.1N+1,向上进位取整。

    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低于投标合理报价下限值的报价认定为有效低价投标,剔除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报价。有效低价投标不作为无效标,可以进入下一轮评审。

十六、将《办法》附件3第九条修改为:采取先评商务标的项目,取商务标得分最高的前13名进入下一步评审(若商务标得分并列且超过13家时,报价低者优先入围,报价相同且超过13名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入围数量以满足13家为上限),不足13名时全部进入评审;

采取先评信用标的项目,取信用标得分最高的前31名进入下一步评审,(若信用标得分并列且超过31时,报价低者优先入围,报价相同且超过31时,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评审入围数量以满足31家为上限),不足31名时全部进入评审。

十七、将《办法》附件3第十条修改为: 

(一)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得分,满分63分。

1.A级,得63分

2.B级,得48分

3.C级,得33分

4.D级,得18分

5.E级,得0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企业,得18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满分35分。

  1.A级,得35分

2.B级,得25分

3.C级,得15分

4.D级,得10分

5.E级,得0分

应作信用评价而未作评价的总监,得10分。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综合评价得分,满分2分。

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不得分。(未承接过招标人项目的,最高得1分)。

十八、将《办法》附件3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信用标得分×信用标权重。最终得分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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