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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99/2022-00179 成文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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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湖建发〔2022〕49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9 11:02:55

《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省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等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 号)

(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 号)

(四)《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五)《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

(七)《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

(八)《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分类评审。建筑市场主体、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装修装饰等专业承包资质进行评价;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分类与企业分类对应。

监理企业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资质进行综合评价;项目总监信用信息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分类评价

(三)评价标准。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同一性质不同级别的信用信息均按照最高标准计分。

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监理企业评价分数以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同步下载的分数为准;施工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评分标准及等级划分标准、评价周期由我局根据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并发布。

(四)信息采集。明确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1.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信用信息采集。区县级信用信息涉及项目的,由项目属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它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地市级信用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采集。

2.湖州市行政区域外产生的信用信息采集。原则上由市建设局负责采集。良好信息经主管部门采集后,分数次日零时更新。不良信息经主管部门采集后,分数于第四个工作日零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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