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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健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0-09-07 11:04:24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建发〔202048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

健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局属各单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经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部门)和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救援机构)商定,明确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协商机制。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成立消防执法工作协商小组,定期召开协商会,协商解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等适用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商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协商小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龚新陶、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李平任组长,成员由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审批人员组成,具体工作联络员为刘登高(市建设局)、施惠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由联络员汇总本系统消防执法方面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相关问题通过协商会出具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明确,协商会可邀请省消防专家库成员和法律权威部门参与。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适时共同制定适合我市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执法协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办理等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可能涉嫌违反《消防法》规定,应办未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即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的以及厂房(仓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未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应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抄告建设部门依法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三日内抄告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在消防审批环节重点审查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口等相关标识标线内容,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落实相关标识工作,标识应鲜明醒目。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从202061日起,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在线审批监管3.0平台)等系统线上共享,并为消防救援机构开设查阅账号。建筑平面图(含装修工程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建设部门将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这些资料,为其日常的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同时为消防救援机构开设湖州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账号,用于查阅图纸资料。

四、加强审批协调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类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上的沟通协调,建设部门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类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相关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要积极参与,做好配合工作,提前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服务指导,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审批协作方案。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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