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保修责任,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湖州中心城市物业保修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9年9月1日后湖州中心城市(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新交付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有关规定 (一)公示要求 在新交付小区物业服务处、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小区显著位置的广告牌不少于2块,标准为60CM*90CM,小区公示位置不少于5处)等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印刷成资料(用A4纸)作为交房资料交给每一户业主。 (二)公示内容 1.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电话;建设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2.保修内容及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三)公示主体 2019年9月1日以后新交付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四)监督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保修金管理机构)。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取得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前必须按本通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 (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做好公示相关工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每月5日之前将上个月业主投诉报修的信息汇总报送给建设主管部门,主动做好服务业主的工作。 (三)各监督主体应公布监督联系电话,方便业主投诉举报,建立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对投诉较多的小区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制定方案有效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公示牌样式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公示牌样式(60CM*90CM,底色浅米色,边框色棕色) **小区保修公示 (标题字体中雅宋145号) (正文字体兰亭黑45号) 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建设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保修内容及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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