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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湖州中心城市物业保修公示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9-09-25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保修责任,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湖州中心城市物业保修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991日后湖州中心城市(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新交付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有关规定

(一)公示要求

在新交付小区物业服务处、小区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小区显著位置的广告牌不少于2块,标准为60CM*90CM,小区公示位置不少于5处)等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印刷成资料(用A4纸)作为交房资料交给每一户业主。 

(二)公示内容

1.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电话;建设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2.保修内容及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三)公示主体

201991日以后新交付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四)监督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保修金管理机构)。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在取得公共配套用房确认书前必须按本通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更新。

(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做好公示相关工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每月5日之前将上个月业主投诉报修的信息汇总报送给建设主管部门,主动做好服务业主的工作。

(三)各监督主体应公布监督联系电话,方便业主投诉举报,建立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对投诉较多的小区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制定方案有效处理,并对处理结果予以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公示牌样式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9


 

附件

 

公示牌样式(60CM*90CM,底色浅米色,边框色棕色)

**小区保修公示

(标题字体中雅宋145号)

 

(正文字体兰亭黑45号)

开发建设单位(保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电话:

建设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保修内容及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道路、绿化、其他设施设备按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确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物业质量问题或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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