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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湖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9-04-25 11:31:19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事先约定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要素价格的风险内容和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调整价差是否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以及支付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

二、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一)价格调整方式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参照下列调价方式之一或其他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1.按月分段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当月的信息价,结合当月完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根据相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3.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加权平均(可按当月完成工程的人材机消耗量为权数)或算术平均调整价差。

(二)价差调整计算方法

人材机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只计取税金。当价差上涨超过风险幅度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当价差下跌超过风险幅度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三)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应当根据其实际施工月份的加权平均信息价计算,具体材料品种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三、各区县建设局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工作,定期采集、测算当地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并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发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完成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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