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99/2019-00214 | 发文时间: | 2019-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政办发〔2016〕47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ZJEC01-2016-0014 | 有 效 性: | 废止 |
ZJEC01-2016-001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湖政办发〔2016〕47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减轻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对环境的污染,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指通过县区综合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和纳厂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指行政村内部污水收集系统)。项目通过县区综合验收后,应及时跟进运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通过县区综合验收的设施详细建档,建档内容应包括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处理终端工艺、农户接入数量以及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第四条 设施运维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终端系统的“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和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各级分层负责、职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行政体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明确县区为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是运维管理的管理主体、行政村是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各级主体层层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由市建设局(百千办)主管。市建设局(百千办)牵头抓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市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七条 各县区应成立专职机构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对通过综合验收的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核查接收和污水治理设施的运维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架构、设计管理模式、筹措管理经费、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运行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组织落实运维管理机制和具体运维单位,开展定期指导、监管和考核,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筹措落实好运行经费,负责治污设施大中修。
第九条 行政村要在乡镇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负责或参与对具体运维单位和人员的监督考核,配合具体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监督新建农房污水顺利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确定合适的管理模式和运维管理单位。主要有:
(一)村委会管理模式。指由村委会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该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单、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二)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模式。指业主单位直接将设施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或委托县区主管部门统一将数个乡镇设施发包给专业公司进行管理。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一般以终端设施为主,也可由专业公司对终端设施和收集管网同步进行管理。
(三)专业公司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指终端设施委托给专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确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加强对终端设施运行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及向专业公司反馈。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与设施运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进口、化粪池在管网中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编号)及设施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设施运维单位应在村中心位置对设施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运维单位及业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污水治理设施验收核查移交内容。县区污水治理运维主管部门根据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已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和提交移交的报告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核查验收资料(竣工图、水质监测报告等建档资料),对核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移交条件的项目及时反馈项目建设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再行移交接收,做到合格一个移交一个,确保每个移交项目各个环节都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维管理内容。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渣;对出现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和县区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终端设施运维管理内容。
(一)定期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按《关于加强处理终端进出水水量水质检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意见》(湖环发〔2015〕54号)执行;
(二)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三)在安全保障前提下,每年对厌氧池进行一次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定期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六)经常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过滤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六条 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业主单位应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上报制度。运维单位应定期或及时向业主单位上报有关情况,业主单位按照县区主管部门要求对运维管理情况进行上报。主要包括:
(一)定期上报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及时报告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
(三)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业主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县区、业主单位要通过组织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交底培训、委托技术单位专业培训、督促专业公司加强内部培训等途径,对运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十九条 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及新农村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着重从责任部门确定、运维单位落实、运维经费保障、考核办法制定、日常监管情况、设施运维实效等方面对县区进行考核评估。采取查阅资料档案、不定期随机抽查治污设施运维管理状况的办法;其中治污设施运维实效考核结果根据每次现场督查检查情况计算平均分,并纳入市对县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90分(含80分)为良;70—80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要根据各地确定的管理模式,围绕镇、村及专业公司的具体职责,统一制定设施运维监管考核办法,明确组织保障、督促检查、运维规范、绩效评估、激励奖惩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对督查中发现的因日常运维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设施运行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业主单位或运维管理单位抓好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要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要在建立治污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采用运行状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掌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动态,提高治污设施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要结合处理工艺、站点分布、处理规模等情况对运维管理经费进行科学测算,通过财政挤一点、治污费中切一点、村集体筹一点、农民收一点、美丽乡村资金安排一点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好运维管理经费。市财政对市本级各区运维管理按每户100元的标准统筹安排资金,区、乡镇(街道)根据运维管理实际落实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要在落实具体运维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日常运维、运行电费、设备更换及大中修等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助办法,并报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理考核评分表
附件
湖州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管理考核评分表
县区: 乡镇: 行政村: 自然村:
序号 | 总分 |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组织领导 | 10 | 县区、乡镇出台设施运维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成文下发。 | 3 | |
县区、乡镇各自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管理。 | 3 | |||
乡镇与各行政村、设施管理人员签定工作目标责任书,有长效管理制度,组织上岗人员培训。 | 2 | |||
各行政村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村干部为设施专管员。 | 2 | |||
资金保障 | 30 | 县区、乡镇落实资金及补助政策。 | 10 | |
县区、乡镇各自明确资金管理单位。 | 10 | |||
资金专款专用,明确奖惩办法,运维资金足额到位。 | 10 | |||
规章制度 | 10 | 加强督查考核,县区每季度对各乡镇、行政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次检查记1分。 | 4 | |
村设施管理人员责任落实到位,考核制度健全,考核记录、台账齐全。 | 3 | |||
配足管理人员或市场化运作。 | 3 | |||
设施 维护 | 40 | 管网通畅情况:发现一处堵塞扣1分。 | 5 | |
接户井、集水井和检查井渗漏情况:1.井口是否有渗溢液; 2.接户井、集水井和检查井格栅是否及时更换、清淤、清理。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3.所有井圈井盖是否完好无损,发现破损或缺失每处扣1分。 | 10 | |||
终端运行达标情况:1.终端进水情况是否正常;2.出水口水质是否达标,一次不达标扣1分。 | 8 | |||
终端周边环境情况:1.绿化养护;2.围栏、标牌设施养护;3.终端周围卫生,发现一处不到位扣0.5分。 | 4 | |||
设备定期维护更换、故障及时维修处理。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分。 | 8 | |||
对终端和管网情况检查记录情况,未按要求检查和记录扣1分。 | 5 | |||
社会 评价 | 10 | 有效信访或政府阳光热线一次扣1分。 | 4 | |
省市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扣1.5分。 | 3 | |||
省市领导批评批示一次扣1.5分。 | 3 | |||
合计 | 100 | 总计得分 |
考核人员: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