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99/2018-00090 | 成文日期: | 2018-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解读: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更好地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近日,修订出台了《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湖政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征收项目的实施必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时应明确项目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依据年度征收计划可进行摸底、调查等工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是期房,但必须明确地点、价格及交付时间;建设活动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的房屋可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应明确购买地点、购买期限、房屋套型、价格和交付时间。同时,调整就近地段的范围、住房保障的面积、征收双方协议履行纠纷的处理等内容。
《办法》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是属旧城区改建的需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建设;二是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未登记建筑和与现状不符的建筑需进行处理;三是对公房的调查、认定及符合房改政策的处理及补偿;四是对补偿方案提出异议需组织听证的,根据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规模,细化开展工作;五是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职责上作相应规定;六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办理统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办法》要求发改、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求意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予以协助。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户籍、纳税、工商登记等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书面通知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及相关物业企业,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期限内,如产生不动产变更、转移、抵押、工商登记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已公布的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经复核后调查、认定结果改变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