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4月27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函建字2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对于新申请资质的建筑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建筑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时,对于所申请的该项资质,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再作为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二、自2013年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扣减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依法处理。
附件: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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