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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送样员、见证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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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2-22 00:00:00 来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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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送样员、见证员持证上岗制度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规定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实行取送样员、见证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见证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部中,具有建设工程类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中专以上相关学历,且经我局建设培训中心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和见证章的在聘人员担任。
三、取送样员应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中,具有建设工程类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中专以上相关学历,且经我局建设培训中心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在聘人员担任。
四、见证员必须对取样和送样过程进行监督,并和取送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达检测单位;在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岗位资格证书,在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见证章。
五、取送样员应对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并应在见证员的监督下完成取样和送样工作;在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时,应出示岗位资格证书,在委托单上签名并加盖本工程项目部章。
六、检测机构受理见证取样检测时,应在取送样员和见证员出示岗位资格证书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样。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员姓名。未注明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验收依据。
七、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将确定的取送样员、见证员名单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每标段工程见证员和取送样员原则上各不少于2人。如施工过程中有人员变更,应提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八、取送样员、见证员在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满两年后,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方可继续从业。
九、取送样员和见证员的岗位培训、岗位资格证书和见证章的核发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我局建设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十、取送样员、见证员在从业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从业资格并收回相关证章。
十一、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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