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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建设局转发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7-10-22 00:00:00 来源:0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建管〔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选的通知》(湖建发〔2007〕255号)要求,及时通知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并组织好“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请各县(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辖区内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申报文件和相关资料于2007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规划与建设局建筑业处,并按照省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或表格,须提交电子文档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7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管〔2007〕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局,省市政工程协会,省防腐保温协会:

  根据《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7年度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标化工地)的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1.申报项目必须是挂“省安标化工地参选牌”并已获得市地级标化工地或省级专业有关部门评定的标化工地称号的工程;

  2.申报项目应是2006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期间竣工的工程,发现有工程未竣工申报的,取消该工程的评审资格;

  3.丽水市、舟山市、衢州市设区市本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8千平方米,县(市)级城区房屋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可以申报;其他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规模按《办法》执行。

  4.已建立民工学校,有完善的教育计划、教材以及配备教育设施的,成效较为突出的项目,可优先申报(相关资料列入申报资料);

  5.申报企业及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不予评审:

  (1)申报企业在2006年10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过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

  (2)一年内申报企业在建筑活动过程中发生行贿犯罪行为的;

  (3)申报项目中发生过四级重大事故的;

  (4)申报项目发生火灾事故,塔机、活动房等倒塌事故、发生过群体性社会治安事件影响较坏的,或防汛抗台工作不力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按规定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实际未达到标准的。

  二、申报指标分配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全省2007年度省安标化工地评选工程的申报指标总数为240个,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

  1.各市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相关协会应严格按分配指标把本地区、本系统优秀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工程择优推荐上报。

  义乌市今年不单设申报指标,其工程通过金华市上报。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2007年度省安标化工地评选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各地、省级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分别负责本地、本行业的省安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文件和相关资料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3.请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在申报时一并填写附表2、附表3,并提交电子文档。

  四、其他要求

  1.申报项目的录像、照片必须按JGJ59—99安全检查标准十项分项分类拍摄,并要按各分项检查内容(保证项目)真实反映,缺一不可(专业工程有缺项的应有文字说明);

  2.请注意表格填写的准确性,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应用全称;

  3.主承建单位申报时还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优记录信息采集表(附件4)。

  附件:

  1.申报2007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分配指标
  2.推荐2007年度省安标化工地的情况表
  3.申报2007年度省安标化工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优记录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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