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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市区直管公房和住改非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11-17 00:00:00 来源:0 

各有关单位:
  市区直管公房和住改非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调整,已经市政府(湖办[2005]310号)批准,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直管住宅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1、承租人已足额享受房改的,承租房在拆迁时原则上按湖政发(2004)44号《补充通知》的规定由公房管理部门收回。
  承租房由承租人直系亲戚(非农户口)居住的,且直系亲戚他处无房,也未享受过房改和货币补贴的,在拆迁时经公房管理部门核实,可选择直系亲戚参加房改或继续租赁,有2套以上承租房,且分户居住的,可分户房改或租赁。选择继续租赁的,原承租面积部分按标准租金,超过部分按协议租金(协议租金为标准租金的2倍,下同)。
  承租房由承租人非直系亲戚居住的,经公房管理部门核实,拆迁时承租人可继续租赁安置房,原承租面积部分按标准租金,超过部分按协议租金。
  2、承租人未足额享受房改的,拆迁时承租人可选择参加房改,足额享受房改政策。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符合第1条第二、三款情形的,按第1条第二、三款执行。
  3、直管公房由单位安排给现居住人居住,且现居住人他处无住房,也未享受过房改和货币补贴的,在拆迁时,由单位出具分房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公房管理部门核实,可确认现居住人为承租人。
  4、承租人与其配偶离异的,若其配偶他处无房,且未享受过房改或货币补贴的,其承租的直管公房可更户为其离异配偶。
  5、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政策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拆迁时未购买安置房的,其安置标准面积内,超过应享受房改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按拆迁时点的拆迁购产价购买。
  6、多层砖混结构的非成套直管住宅公房建筑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测绘,按实测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住改非的拆迁补偿安置
  1、在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被拆迁私房,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予以评估补偿,但房屋所有人应同时补交土地收益金,补交标准按营业用房评估价的20%计算,实际营业面积的补偿标准为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
  2、在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的被拆迁私房,可按营业面积、经营年限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经营满一年的,实际营业面积按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70%与原用途房屋评估单价的差额的30%予以补助,每增加一年增加差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0%。
  3、直管公房改变用途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在参加房改后,可按私房改变用途的补偿标准执行。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收回直管公房,按同类型私房补助标准的50%予以补助。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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