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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5-10-27 00:00:00 来源:0 

各县(区)建设局、计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并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实现建筑节能50%的战略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切实抓好新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改革、建设、经贸等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积极培育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市场需求,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推动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我市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新建住宅必须实施节能50%的要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节能篇”的审查。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自觉把“节能篇”纳入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范围。
  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措施,成立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的动态监管,强化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对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各方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罚。同时,要抓1项重点示范工程,积累经验,推广应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墙材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在节能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工作,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有关政策,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其中,3.0.3,4.1.5,4.2.1,4.2.2,4.2.4,5.0.2,6.0.2,6.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附件1)。对居住建筑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和竣工验收备案阶段,都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执行。
  (一)规划方案阶段
  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时,明确提出节能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二)建设项目可研报告阶段
  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组织对新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时,应包括合理利用能源的论证,严格执行节能政策和有关建设标准。
  (三)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含方案评审)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初步设计审查应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附件2)进行审查,对于方案设计审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成果文件设节能篇,参照(附件2)进行审查。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居住建设项目施工及竣工备案时,应按《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附件3)对建筑节能部分进行审查。
  三、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含有建筑节能专题篇(章)。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设计、施工、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浙江省居住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的要求,同时验收建筑节能设施,并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形式及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并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附件4)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报告中应对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附件5)。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由设计单位补充设计。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选购和施工,并满足节能技术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和所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或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计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各阶段的验收标准按《浙江省居住建筑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执行。对不按建筑节能要求施工及验收的工程,应责令其整改,并在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重点开展建筑节能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大力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节能墙体和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采暖空调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太阳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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