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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中 心城区非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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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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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房管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1995年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1995年60号令《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仅涉及到下列行为的可免办报此手续: 1、在室内进行粉刷、油漆和喷涂; 2、装钉护墙板、粘贴墙纸、瓷砖和面砖; 3、铺木地板、块料面砖、吊平顶; 4、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5、增设小型搁板等。 二、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屋所有权人到房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要改动房屋立面装修(含店牌、招牌、灯箱广告等),须先到市城建办证窗口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拆改原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必须拆改和增加荷载的要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设计图。 房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三、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委托具有装修设计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须经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由房屋所有权人到市城建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审查和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五、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所有权人应到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办理免招投标手续)。 六、在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到消防、环保等内容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由房屋所有权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各有关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及时通知市城建监察支队,监察支队按本规定,依法做好中心城区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察查处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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