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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99/2021-00032 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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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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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7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单位意见或建议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意见或建议须经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在修改意见或建议后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国真,联系电话:2598056邮箱caoguozhen1984@163.com

联系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市建设局2号楼108室。

 

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414



 

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把加装电梯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

  二、适用范围

(一)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既有住宅。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民安置小区及具有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

(三)2001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未列入C级以上危险房屋的既有住宅;2001年1月1日前建成且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A或B级的既有住宅。

(四)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的既有住宅。

对不在适用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的既有住宅,鼓励相关单位自行推进加装电梯。

三、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者本小区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既有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15万元/台的补助;给予电力、通信、燃气和水务等管线单位5万元/台的补助;对市区范围内完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社区,每台给予5000元的奖励,作为加装电梯宣传、服务等经费。(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实施程序

(一)协商及动议

申请人应当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二)编制初步方案

申请人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基础上,编制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三)申请及公示

以上协议和初步方案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核,并将电梯加装初步设计方案及公示告知书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

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的,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

(四)设计审图及联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涉及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施工图需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涉及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施工图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上进行明确标注或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完成设计审图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合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经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全套施工图纸等);

  3.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需要图审的提供)。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消防、行政执法、街道社区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电力、水务、燃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均以联合审查纪要替代,不再另行办理。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服务指导。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告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权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程车通行、垃圾清运、施工时间、物业管理等问题,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并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优先予以解决。

(六)验收使用

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加装后,电梯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并参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相关要求使用管理;每次维保协议期满前,电梯共有人应当协商签订后续维保协议,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鼓励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并配合物业企业公司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应当加强所在地加装电梯的安全管理。

(七)建档移交

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八)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加装办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资料进馆证明,提前将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拨付于项目业主,并根据实际拨付资金情况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申报市级补助资金。管线单位补助资金由管线单位提出申报,经区加装办核实情况后,由市、区财政另行拨付。

六、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新增部分,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部门职责

建立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组织实施和资金补助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范围。

宣传、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卫健委、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残联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响应支持全市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加强宣传发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阻挠、扰乱或破坏施工工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三)加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五)鼓励业主、加装公司加装无障碍电梯,加装单元业主涉及到低保户、低收入群体或者残疾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新修订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意见》废止(正在施工的项目,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加装电梯工作适用本意见。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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