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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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99/2020-00157 发文时间:   2020-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建提函〔2020〕21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吕志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区老旧电梯维修和更换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不断发展,我市电梯的保有量也在不断的增加,使用时间超过或达到15年的“高龄”电梯也在不断增多,由此产生的居民出行安全隐患非常值得我们去重视和解决。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市于20184月出台了《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一是确定电梯使用状况的主体。根据《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故障频率高的;(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二是明确电梯改造的资金来源。根据《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小区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一)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二)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集机制。

三是提高电梯的维修保养质量。《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对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备案要求及业务承揽等各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鼓励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原厂维保服务,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减少电梯故障的产生。

衷心感谢您对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0572-2598063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28

 

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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