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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求《关于加强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等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更新日期:2025-11-19 来源:一站督办专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告期间,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公告时间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单位意见或建议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意见或建议须经本人签字。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在修改意见或建议后附联系方式。

公告时间:20251120日至20251128

联系人:费峥

联系电话:0572-2054748

电子邮箱:464910045@qq.com

收信地址: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13000

 

附件: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20


附件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

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

企业开业信息报送等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及相关政策精神,现就湖州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区县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各区县建设部门需督促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依法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含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报送开业信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及各区建设部门分别负责现有辖区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报送工作。

市建设局:老城区区域(爱山街道、龙泉街道、朝阳街道、湖东街道、月河街道、飞英街道、环渚街道)

吴兴区建设局:吴兴区行政区域(除城区外)

南浔区建设局:南浔区行政区域

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南太湖新区区域(凤凰街道、康山街道、龙溪街道、杨家埠街道、仁皇山街道、滨湖街道)。

三、加强从业主体登记管理

(一)备案、报送开业信息时限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含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分别向注册地所在区域建设部门备案、报送开业信息。现有已登记主体应于2026年3月13备案、报送开业信息。

(二)备案、报送开业信息条件

1.经营场所: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2.经营范围: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3.信用状况: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从业人员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4.从业人员配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必须具备3名及以上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住房租赁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及以上从业人员

5.资金要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以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

6.管理能力:具备客户服务管理、投诉处理、财务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三)备案、报送开业信息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从业人员从业登记表(附件3)

4.材料真实备查承诺书(附件4)

5.房源信息承诺书(附件5)

6.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以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业务,附件6)

7.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合同模板、服务流程、投诉流程、收费标准、人员登记展板照片等)。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机构、企业公章。

(四)备案管理、开业信息的公示

1.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符合备案条件的,参照浙江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由注册地所在区域建设部门统一印制备案证书(附件7)。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建设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如实记录,同时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2.机构备案通过、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后,在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注册,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域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获得合同网签、备案权限。未经备案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报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住房租赁活动。

3.机构、企业注销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市场监管局完成注销、变更信息之日起30日内在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四、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工作

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已开放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合同网签、备案功能,将通过平台网签方式,按房源申报-核验挂牌-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的流程办理。

1.房源申报:委托房源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与委托人自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包含委托期限、机构、是否独家委托、租金押金缴纳方式、服务收费、装修情况、设施设备、规划用途等事项后,登录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填报房屋基本信息,上传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协议照片。企业自有房源的,由住房租赁企业登录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填报房屋基本信息、上传产权证明、身份证明。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必须对房源的权属(核实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物理状况,以及产权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房屋共有、转租等情况)、状态(核查房源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租赁情形)和出租条件(不属于违法建筑,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分割出租、人均使用面积等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查验。

2.核验挂牌: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登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填报房屋挂牌信息(户型、租金、付款方式、房屋设施、房源图片等),待建设部门完成权属核验后方可挂牌。

3.合同网签:登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填写房屋出租、承租人相关信息,在线生成租赁合同,下载打印后上传签字版本,完成合同网签。

4.通过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网签且符合备案条件的,租赁当事人可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备案行政机关服务窗口/网点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附件8

5.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解除或终止网签的住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未经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的个人合同备案,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或窗口办理备案登记。

五、强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及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部署要求,构建以《住房租赁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实依据,覆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价格违规、从业人员不提供实名服务、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未备案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后续住建部、浙江省住建厅关于住房租赁配套政策等出台后,如与本通知有所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

1.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表

2.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3.从业人员从业登记表

4.材料真实备查承诺书

5.房源信息承诺书

6.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

7.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湖州市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登记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主要业务负责人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分支机构

实际负责人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备案联系人


手机号码


实际经营场所


投诉受理电话



业务类型

□集中式   □集体宿舍

□分散式   □其他


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账号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编号               申请时间         

附件2

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申请编号               申请时间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地址


自有资金及房源情况(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主要业务负责人


手机号码


分支机构

实际负责人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备案联系人


手机号码


实际经营场所


投诉受理电话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企业/机构名称:                              申请编号            

申请类型

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资格类型

证书编号

从业登记
























 

 

 

申请企业/机构(盖章):

 

 

从业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从业人员如是法定代表人等,同步填写从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4

材料真实备查承诺书

 

             备案行政机关名称):

             日,我单位         (企业/机构名称)提交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变更£注销备案申请材料(登记表、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件、从业人员从业登记表、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将妥善保管原件备查。我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湖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企业/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附件5

 

房源信息承诺书

 

             备案行政机关名称):

根据有关要求,我单位(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就发布的租赁房源信息,作如下承诺:

一、发布的房源均已签订书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或已取得相应的租赁授权,并已按规定查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已实地查看租赁房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当事人和房屋提供服务。

 二、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如上报的房源信息不实或有误的,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法定代表人:

 

                                        

 


附件6

 

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诺书

 

             备案行政机关名称):

我单位         (企业名称以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根据要求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开户银行为                                   开户户名                                          账号                                            目前,住房租赁经营规模为      套(间),自有资金为    万元,自有资金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对因虚报住房租赁经营规模和自有资金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企业/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附件7

湖州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证书(2025年版)

(编号:住房租赁备字第     号)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经营地址

区域统一备案编码

经营范围

备注:(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分支机构或加盟机构的,应提供总部机构名称、相关关系等信息)。

 

有效期为3

                                       备案机关:

日期


附件8

湖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出租房屋

坐落


出租人


出租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出租人

证件号码


承租人


承租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承租人

证件号码


房屋设计用途


房屋租赁用途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合同约定的租面积

(平方米)

合同约定的租金额

(元/总金额)

xxxxx月xx日至xxxx年xxx日



登记备案机关: (盖章)                  备案时间:xxxxxxx

备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三)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2.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商品居住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每个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约定的起止日期、租金数额进行填写,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房屋租赁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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