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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99/2023-00031 成文日期: 2023-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解读:《湖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27 16:23:18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理顺征收主体,规范征收程序,保障广大被房屋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四)《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湖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简称新《办法》)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8〕1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20〕15号)(下简称老《办法》)的基础上修订。新《办法》共6章67条,对原办法的25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为对“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认定、名称变更”三个方面调整变化

(一)征收主体方面。新《办法》第四条取消了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市区相关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条款,明确除投资规模较大、跨区建设活动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实施的项目,其余征收工作均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征收决定,推进具体实施。同时,在第十一条新增一个条款“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编制完成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确保征收工作推进更加科学有序。

(二)征收补偿认定方面。主要对房屋面积认定条件作出了调整,将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修订为:“因新老面积计算规则不同而出现同幢、同套型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有差异的,按最大面积计算。”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最大程度减少房屋面积认定争议,更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删除了原条款中“上下层”的表述。

(三)名称变更方面。为了顺应机构改革后的变动,结合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对机构名称、部门认定标准等有变化的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新《办法》11个条款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

2、“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4、因《合同法》已废止,将“按合同法规定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修改为“存在市场租赁关系房屋的被征收人、承租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新设立登记”

6、“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或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

、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单位湖州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征收科,电话:0572-202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