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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8-09 14: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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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租房保障数字化、标准化进程,健全完善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湖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租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的城镇辖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

一、保障对象

本细则保障对象为经审核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全日制在校生不得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

特殊情况下,主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家庭低于人均面积18平方米(以房屋有效权证为准)。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

2)主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婚、丧偶)或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有效权证为准),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格低于中心城区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3.新就业无房职工

1)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或持有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格低于中心城区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4)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主申请人与中心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持有中心城区范围内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中心城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①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②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③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格低于中心城区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用机动车辆。

4)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在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5)主申请人与中心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6)主申请人须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须从事该证书相对应的职业。

二、分类条件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申请家庭的年龄、收入等情况,分为四类保障家庭。

一类保障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主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主申请人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在10万元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年低保金的10倍,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四类保障家庭:除一类、二类、三类保障家庭以外的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准入条件即可,参照四类保障家庭执行。

三、保障方式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的实行租赁补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单独申请的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四、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除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配租租金

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0.6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1.3元/平方米计。

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每月1.3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每月2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3.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4.4—4.8元/平方米计。

四类保障家庭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租金,租赁未装修住房的,按每月5元/平方米计;租赁带装修住房的,按每月6.6—7.2元/平方米计。

申请家庭符合《湖州市信用湖州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对诚信个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的,给予租金优惠。

3.租赁补贴

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6元/平方米。

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4元/平方米。

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2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成员的家庭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均按每月14元/平方米发放)。

四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保障面积

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

申请家庭成员实际未在湖州中心城区居住、无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及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不予发放补贴。

2.租赁补贴

按保障面积每月发放补贴为10元/平方米。

五、办理流程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

线上申请的,主申请人从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在线申请。

线下申请的,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需由工作单位核定收入并加盖公章),主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主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3)办事事项提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受理

线上申请的,住房和建设中心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

线下申请的,街道(镇)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由所在街道(镇)将无异议家庭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和建设中心)。

住房和建设中心在申请材料受理后,对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则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

住房和建设中心根据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归集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网及街道(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线下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街道,再由社区负责退至申请家庭;线上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服务网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家庭。

4.联审

对审核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进行联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主申请人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对主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出具担保责任确认书,再由主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网上申报。初审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主申请人;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本单位予以公示并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房和建设中心。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初审的《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

4)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车辆保险单或发票;

5)申请人家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相应公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证明,家庭成员中涉及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户籍改革前为农业户籍的,需提供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证明材料;

6)主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7)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证明,用人单位担保责任确认书;

8)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住房和建设中心收到用人单位统一递交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列入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人员名单。

3.住房和建设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人员名单送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和建设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人员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六、配给管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方式

由住房和建设中心组织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前应将用于本年度配租的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摸签确定配租房源。

公租房配租房源不足时,当优先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特殊病种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残疾(不包括精神智力残疾)、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役军人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配租,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依次进行配租。未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按对应标准发放租赁补贴。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或虽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以及办理配租手续后自动放弃资格的,自摸签或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为主,原则上每季季末发放一次。

七、配后管理

(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室内从事经营性、违法等相关活动。

(二)公租房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约定的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公租房承租人承担。

(三)已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租房承租人,租金缴纳后,可凭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向公积金部门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公积金,提取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四)公租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公租房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不在维修保养范围内的,可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联系相关责任方进行维修。

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并按约定标准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取相应费用。

(六)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等隐患相关的下列方面进行房屋巡查并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况的;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的;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1次已入住房源的房屋巡查并进行记录。

(八)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着重巡查可能涉及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以及违法违规内容、投诉举报等情况。建筑屋面、外墙饰面、门窗、外遮阳、空调架等应派专人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九)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每月开展1次空置房源的房屋巡查,着重巡查房屋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月底前将巡查结果汇总上报住房和建设中心。

(十)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或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在规定时限内收集证据并上报住房和建设中心。

八、退出管理

(一)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住房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住房和建设中心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二)合同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需要继续保障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和建设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失信人员名单,相关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7.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9.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公租房相关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四)在公租房保障复核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通知其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拒不腾退公租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五)公租房承租人在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六)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公租房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七)公租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八)公租房承租人擅自将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经营或变更用途;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自查实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搬离并办理退房手续。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租房承租人腾退。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申请时间以社区受理时间为准)。

(二)市区范围内有集体土地批地及农村宅基地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每户申请家庭每年申请不能超过两次。

(三)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等,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特殊病种,因医治而造成的住房转让,不受转让时间限制(需申请家庭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证明)。

(四)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五)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包括肢体残疾人代步用车(需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六)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况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七)相关术语:

1.“人均收入”:按照民政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 号)中认定的家庭收入除以申请家庭人数。

2.“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3.“租赁补贴”: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用于保障对象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形式。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残疾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指在1954年10月3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5.“特殊病种”: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20〕16号)、《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1〕9号)中规定的病种。具体由医疗保障局认定。

6.“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7.“城镇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8.“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9.“重残疾”: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10.“上年度中心城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吴兴区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公告为准。

11.“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吴兴区住宅商品房销售额除以住宅商品房销售面积后获得的均价,并以市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公告为准。

1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公布。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差异化的标准。

(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