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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04-24 11:54:01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EC16-2022-0002

 

 

 

 


湖建发〔202218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

印发《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

《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公管办、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2424



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履约监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标人指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第二章  变更条件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一)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二)辞职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五)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的;

(八)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章  业绩奖项等认定

第四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等级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按照《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认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办法并评审发布。

招标时采用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内容的项目,变更时进行业绩奖项核对;招标时采用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作为评分内容的项目,变更时进行信用等级核对。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属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认定:

(一)按照开标的时间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不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

(二)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点,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为企业所有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最高的。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六条  中标人应将变更申请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材料提交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负责人清单、在建情况、业绩奖项等材料,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为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最高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原则上应委托原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奖项(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复核;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复核并明确复核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招标人)予以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

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直接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招标人)为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变更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并将变更申请资料在市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等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在市建设局官网予以公布。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标人不符合变更情形提出变更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复核项目负责人业绩(或信用等级)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弄虚作假的,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未严格履行履约监管责任,未严格审核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约谈,并视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61日起施行。


 

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及建筑行业诚信评价中业绩奖项加分范围,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评标中,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认定,以及企业、项目负责人诚信评价中业绩奖项(良好信息)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奖项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奖项;企业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第三条  获奖工程应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园林绿化工程除外)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将建设工程质量奖项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四个等级,不包含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

本办法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项分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  业绩奖项类别

第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认定为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第五条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地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分别认定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奖。

浙江省、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分别为钱江杯(优质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

第六条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地市、区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分别认定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

浙江省、湖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分别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评选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认定为区县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

第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业绩奖项,认定等级与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评选的等同。

上述之外其他行业或专业协会评选的建设工程质量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评选的安全(文明施工)奖项按降低两个等级予以认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或专业协会包含建筑业、市政、装饰协会(学会),园林学会等。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八条  业绩奖项认定以官网公告(公布)、书面(电子)证书及文件(以下简称为“公布文件”)为准,且原则上具有同等效力。

招标时或诚信评价时,招标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验证其真实性。

第九条  业绩奖项获奖时间以官网公告(公布)或书面(电子)文件的落款时间(非发布时间)为准。

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招标时,仅认定该工程类别的总承包业绩奖项。

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时,仅认定该工程类别的专业承包业绩奖项。以参建(专业分包)方式获得的业绩奖项,业绩奖项类别以公布文件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未载明的以施工合同内容为准,且只认定工程量最大的专业类别。

工程类别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

第十一条  招标时或诚信评价时,招标人或建设主管部门可要求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或在平台查询验证其合规性及真实性。

省内获奖工程查询平台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省外获奖工程查询平台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

第十二条  同一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存在不同等级划分的,只认定最高等级(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除外)。

同一建设工程分别获得不同等级业绩奖项的,只认定最高等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现注册单位与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获奖人员有多人的,只认定项目负责人业绩。

业绩奖项公布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与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上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公管办定期对认定的市外业绩奖项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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