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领域“双碳”工作,争当绿色低碳的探路者,进一步加强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和提高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等规定,现对我市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参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机构。 二、评价时间与方式 市、区(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评估评分要求(附件一),在项目评审中同步对节能评估单位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并打分,对各节能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上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结果每年年终发布。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评估机构的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排名靠前的节能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飞英杯等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对排名后两名的节能评估机构,加强检查力度,并对其下一年度的评估项目采用二级联审机制。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参与考核评价的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和成果真实、合法、完整。各节能评估机构应强化自身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节能评估的质量和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下一步将结合数字化工作,逐步把评价机制和结果运用纳入勘察设计信息化管理。 (四)本通知要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评分表
3131263-14168-52-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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