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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12-28 15:00:29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EC16-2022-0007

  

    

湖建发〔2022〕50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局制定了《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7日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和《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全过程咨询项目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县(区)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

(三)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工程;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或者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实施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其监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情况、《湖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附件4)等因素,并参照监理行业协会服务费计费规则,科学、规范编制确定监理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确定的监理招标控制价低于沪苏浙《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费计费规则》(沪建咨协〔2015〕11号、苏建监协〔2015〕4号、浙建监协〔2015〕19号)的监理服务费的40%以下时,招标人应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供控制价编制说明及报价组成清单。

投标人对招标人编制的监理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公管部门提出质疑及投诉。

 全过程咨询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设置最高限价,可采用总价或费率形式计价。

第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投标人不得违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规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缩减人员配置等方式进行恶意低价竞标,扰乱市场秩序。

第八条  加强建设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等级。企业、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等级计入其信用标得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依照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凡采用本办法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除招标人要求采用技术标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环节的项目外,均采用全流程不见面方式开标。

第十条  监理招标公告应当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明确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资格审查应核查投标人资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以及投标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无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行贿犯罪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单。

第十一条  监理项目分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建安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建安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3.装修、幕墙等专业承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建安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

若项目含有多个专业类别时,只有当其中一个及以上专业达到大型工程标准时,才视作为大型工程。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工程监理招标评分办法分综合评标法(附件1)和简易评标法(附件2)两种。

综合评标法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和采用邀请招标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以下行为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1.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且正在被公示的不良信息记录。

2.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相关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是指与工程建设有直接关联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施工排污方面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数量应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并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3〕84号)及《湖州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附件4)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投标总监理工程师所监理的项目存在下列三种情形时,视为“无在监工程”: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投标时,投标总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如未如实反映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投标资格、作无效标或中标无效。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予以纠正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问题纠正后再重新公示评标结果。

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核查确认,不宜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从其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前,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按照《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湖建发〔2022〕18号)相关规定进行变更。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后,原中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前款所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满足第三条要求且依法在政府指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监理项目。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低于市场平均价中标项目的履约监管,对于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到岗率低、履职不到位等行为要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招标人应本着公正、合理分担风险原则,设置合同专项条款。投标人发现招标人设置无限风险等不平等附加条款,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质疑及投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9〕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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