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行业发展有需求。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确要求包括工程监理费在内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此我市国有投资项目监理取费,逐渐开始实施市场调节。从近年来市场行情来看,监理招标控制价开始逐年下降,同时出现了区县(或项目)差异性大,随意性大的情况,部分区县监理项目中标价已低至原发改价〔2007〕607号文件标准的30%以下。过低的中标价导致总监等从业人员到位率低,低到位率又影响到服务质量下降,服务质量下降,又反过来导致招标人取费进一步下降,出现“低价低到位率”的状况,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协会)有诉求。为营造更好的监理行业发展环境,部分企业、协会代表在参加市领导召开的“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提出要细化落实《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加大对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促进我市监理、咨询服务行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新《办法》的出台,是对企业家们的正面回应,将为整个监理行业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调动企业的创业热情,期待培育出更多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促进全市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监理招标有要求。原监理招投标办法由我局制定,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局系统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将该办法进行了清理。办法被废止后,全市国有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一直没有统一办法,全市各区县监理项目招标方式和评标模式均未统一,给企业投标带来困扰,市公管办也多次提出建议,望我局出台新的办法,规范全市国有投资项目监理招投标各方行为。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四)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 (五)《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3〕84号) (六)《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2〕10 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正文及4个附件,正文共有21条。 (一)统一全市评标规则。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改变原有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不包含三县的做法。即明确全面统一全市招投标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一个《办法》,一个标准尺度。有利于监理行业和监理市场的协同发展,也有利于减轻企业投标成本。 (二)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新《办法》将监理企业和总监的信用评价等级,以赋分形式直接关联至项目信用标。其中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依照省建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6号)执行,总监信用评价规则由我局另行制订。相比原办法的信用标评分标准及方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更能综合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同时将信用等级高低与市场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更能促使企业规范从业行为,进而为全市监理行业营造更好的发展氛围。 (三)规范监理费定价行为。新《办法》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制定控制价时要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实施情况、人员配置等要求,科学规范编制。对于过低取费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监管部门出具说明及报价组成清单。投标人对招标人编制的监理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公管部门提出质疑及投诉。同时对低于市场平均价中标的项目由建设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于总监、其他监理人员到岗率差、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全面推动全市监理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四)提高最佳报价产生的随机性。项目评标的总分值由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部分得分组成,其中商务标权重最大。新《办法》修订采用了随机系数调整法,调整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抽取,提高了最佳报价产生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人为操控报价的难度,围串标行为将有效减少,市场环境也将进一步净化。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203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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