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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299/2022-00177 成文日期: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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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章程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25 16: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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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和《关于2022年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湖编办发便笺〔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通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制定了章程,已经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现将章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1125日起至2022122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季斌                    联系电话:2023263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湖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挂湖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中心牌子。住所为湖州市环城西路319举办单位为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本单位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承担辖区内道路保洁、垃圾和粪便清运处理等服务、管理工作及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16534.9万元,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标准,参与编制市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二)承担辖区内生活垃圾、化粪池的清运,主次干道的保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管理。推进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

(三)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及中末端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承担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拟订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部分政府投资的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生活垃圾收费政策,承担辖区内环卫业务相关费用收取的事务性工作,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终端设施运行。

(七)参与市区环卫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参与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

(八)完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权利义务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

(一)提出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包括“三定”方案落实和局机关相关职能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审核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等情况

(六)监督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中心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容环卫中心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中心总支下设三个支部。下设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市容环卫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中心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

第十六条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

第十八条  本单位立主任办公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中心名义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

(四)上级政府和部门已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

)除上级政府和部门已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年度财政预算已明确的事项外,金额达50万元的重大项目安排。

不动产和原值1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处置。

(七)下属单位金额达50万元的重大项目安排。

(八)主任办公会成员认为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集体决策程序:

(一)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完整存档。

十九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完善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2/3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1/2职工代表同意。

第二十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外,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竞聘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及其他(资产报废处置)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九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十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一)服务内容、服务规范;

(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

(三)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章程制订修改

 

三十三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审议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三十四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解散的。

三十六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十七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附则

 

  本章程是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九  本章程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