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299/2021-00051 | 发文时间: | 2021-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建发〔2021〕3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湖建发〔2021〕3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ZJEC16-2021-0003
湖建发〔2021〕38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0日
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必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综合素质、经营业绩、企业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依据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其具体采集、审核、认定、评价、发布等工作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管中心”)负责。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及等级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满足企业基本建设、企业规模、经营业绩、企业荣誉、行业参与度、其他能力、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情况。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信用等级。各等级分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AAAAA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
2.AAAA级,评价得分在80分(含)—90分;
3.AAA级,评价得分在70分(含)—80分;
4.AA级,评价得分在65分(含)—70分;
5.A级,评价得分在60分(含)—65分。
为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符合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方向,对地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分的附加分奖励。
企业总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八条企业基本建设信息、企业规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企业荣誉信息、行业参与度信息、其他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均由企业如实提供证明文件,市建管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认定:
1.已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文件等;
4.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具体程序为:
1.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管中心进行申报。
2.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附件1)进行自评,并按照表格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整理参评材料后报市建管中心,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每页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期为上一年度,测算截止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另有说明的除外)。
3.市建管中心组织评审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管中心提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建管中心对收到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二条信用评审小组对其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可联合市行业协会组成核查小组到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一年。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四条市建管中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时效规定为:
1.企业基本信息随时更新,长期公开。
2.企业的经营业绩信息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给予核加信用分。
3.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根据行为性质确定:良好行为信息公开3年。不良信息的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息的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除外。
4.不良信息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在信用档案中及时删除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在评价期和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附件2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件2的规定给予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分值达到降级的予以降级处理。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等。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采用实时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应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提交的信用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不及时变更、维护企业信息的,在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评价过程和成果真实、合法、完整。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申请表)
2.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附件1
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申报企业: (盖 章)
注册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法定代表
签 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申报企业(盖章):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最高分 | 评价标准 | 计算式 | 评分说明 | 自评分 | 得分具体事项说明-企业填写 | 说明 | 审核分 | 审核得分情况说明 | 复核分 |
基本 信息 | 1、企业基本 建设(40分) | 1.经营范围要求 | 20 |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0或20 | 满足条件得20分,否则得0分。 | 提供营业执照 | |||||
2.劳动合同 签订 情况 | 5 |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0或5 | 满足条件 得5分,否则得0分。 | 提供劳动合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 | |||||||
3.管理制度 建设 | 5 |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 0或5 | 满足条件 得5分,否则得0分。 | 提供证明材料 | |||||||
4.企业章程 | 5 | 企业章程齐全并经工商部门备案。 | 0或5 | 满足条件 得5分,否则得0分。 | 企业提供工商备案后的章程 | |||||||
5.社保保障 要求 | 5 |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 0或5 | 满足条件 得5分,否则得0分。 | 提供在职人员社保缴费人员证明 | |||||||
基本信息 | 2、企业规模(18分) | 6.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 | 2 | 1)一级造价工程师;2)具有高级职称;3)为中价协资深会员;4)国际项目管理师等。 | 0.5×X | “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 |||||
7.注册造价师 人数 | 6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0.4×X | “X”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 | 提供执业资格证书 | |||||||
3 | 二级造价工程师 | 0.2×X | ||||||||||
8.企业专职人员取得其他执业资格 | 4 |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版)为准。另包括BIM一、二、三级证书。 | 0.4×X | “X”为专职人员获取前述其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数。(可重复累加计算)。 | 提供其他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试合格证书 | |||||||
9.信息化建设情况 | 3 | 企业投有办公自动化系统,运行正常。 | 0-3 | 1、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能实现基本业务流程、成果文件的得1分; 2、在1的基础上能够协助企业进行任务分配、绩效评价、合同财务管理等的得3分。 | 企业提供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文字叙述和信息化管理软件截图) | |||||||
3、经营业绩 (10分) | 10.超高层或深基坑或其它特殊建筑 | 1 | 完成100米及以上超高层或3层及以上深基坑建筑项目或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特殊建筑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或跟踪审计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或结算审核业务的,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1.超高层:明确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单方造价指标。 | 近三年内业绩,提供委托咨询合同、成果报告文件,时间以最后完成的成果报告落款日期为准。 | ||||||
11.司法鉴定项目 | 1 | 完成法院、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项目的,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明确是仲裁或诉讼项目 | ||||||||
12.水利、电力、港口、码头项目 | 1 | 完成水利、电力、港口、码头、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项目的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业务的,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需套用 专业定额 | ||||||||
13.全过程造价咨询 | 1 | 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
14.装配式 建筑 | 1 | 完成类似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
15.通信、化工医药、石油天然气、加油站、电力工程 | 1 | 完成类似建设项目,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需套用 专业定额 | ||||||||
16.全过程工程咨询 | 1 | 完成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可以是联合体共同完成,提供合同,可不提供成果文件 | ||||||||
17.PPP项目 | 1 | 完成PPP项目两评价一方案咨询业务的(可以不含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内容),每个得0.5分。 | 0.5×X | 合同中应明确PPP项目咨询的业务要求 | ||||||||
18.EPC项目 | 1 | 完成EPC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或结算审核业务,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
19.BIM咨询 服务 | 1 | 完成利用BIM技术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每个项目得0.5分。 | 0.5×X | 提供BIM咨询成果报告。 | ||||||||
良好行为 |
4.企业荣誉(13分) | 20.政府或 行业部门,协会奖项 | 4.6 | 国家级奖项 | 0.6 | 本项可累加。“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三年来证明材料 | |||||
省级奖项 | 0.5 | |||||||||||
市级奖项 | 0.4 | |||||||||||
其他奖项 | 0.3×X | |||||||||||
21.竞技类比赛奖项 | 3 | 国家级奖项 | 0.4×X | 本项可累加。“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三年来证明材料 | |||||||
省级奖项 | 0.3×X | |||||||||||
市级奖项 | 0.2×X | |||||||||||
22.企业员工个人 荣誉 | 3 | 国家级奖项 | 0.4×X | 本项可累加。“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三年来证明材料 | |||||||
省级奖项 | 0.3×X | |||||||||||
市级奖项 | 0.3×X | |||||||||||
23.企业员工社会影响力 | 2.4 | 企业员工是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劳模(人次) | 0.2 | 本项可累加。“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任期内 (获得的劳模称号三年内) | |||||||
企业员工担任省级(含)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人次) | 0.2 | |||||||||||
企业员工担任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及以上职务的(人次) | 0.1 | |||||||||||
企业员工为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 0.2×X | |||||||||||
企业员工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专业聘请专家 | 0.2×X | |||||||||||
5.行业参与度(7分) | 24.参与行业专业活动 | 4 | 企业或企业员工参与定额、标准、造价培训教材编制,造价专业人员考试命题、阅卷;参加市级主管部门(协会)组织的各类检查、调研等活动,每人次0.5分。 | 0.5×X | “X”为满足 评价标准 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五年来证明材料 | ||||||
25.参与行业协会活动 | 3 | 热心参与各级造价协会活动,关心行业健康,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 0.5×X | “X”为满足 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三年来证明材料 | |||||||
良好行为 | 6、其他能力 | 26.党建组织情况 | 1 | 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得1分。 | 0或1 | 满足条件 得1分,否则得0分。 | 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 |||||
27.党建活动 | 1 | 积极开展党建活动,0.5分/次。 | 0.5×X | “X”为满足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近三年来党建活动的报道及照片 | |||||||
28.工会组织 情况 | 1 | 企业建有工会组织得1分。 | 0或1 | 满足条件 得1分,否则得0分。 | 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 |||||||
29.自办刊物、网站 | 1 | 办有企业报纸、刊物(杂志),企业有网站或公众号。 | 0.5×X | “X”为满足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提供书面材料(按月或按季 印制) | |||||||
30. 论文 | 2 |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每发表1篇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论文得0.5分。 | 0.5×X | “X”为满足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近三年来刊登的论文,提供当期刊物封面、目录、论文首页和作者姓名页 | |||||||
31.发表文章 | 2 | 在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发表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文章或案例,每篇得0.5分;被收录未发表的,每篇得0.3分。 | 0.5×N及0.3×M | “N/M”为满足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近三年来刊登的文章,提供网站截图、公开文件或者当期刊物封面、目录、文章首页和作者姓名页 | |||||||
32.课题、科研项目、成果 | 2 | 完成课题、科研项目、成果。 | 0.5×X | “X”为满足评价标准条件的个数 | 近三年来成果,提供证明材料 | |||||||
33. 其他 | 2 | 与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大学生实习基地等)。 | 0或2 | 满足条件 得2分,否则得0分。 | 提供证明材料 | |||||||
不良行为 | 不良行为扣分 | -100 | 见附件2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 |||||||||
基础项得分 | 100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复核人:
附件2
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申报企业(盖章):
序号 | 不良行为内容 | 每次扣分 | 说明 | 自评分 | 扣分情况说明-企业填写 | 审核分 | 审核扣分情况说明 | 复核分 |
1 | 企业不良行为 | |||||||
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2 | 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3 |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4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5 | 以给与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6 |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 | 40 | 违反《公司法》第六章 | |||||
1.7 | 采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三十五条 | |||||
1.8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4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9 | 未经同意,泄露当事人商业或技术秘密 | 2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六条 | |||||
1.10 | 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 20 | 违反《民法典》 第五百条 | |||||
1.11 | 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 20 |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12 |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 | 20 | 违反《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 |||||
1.13 | 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 20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1.14 | 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 20 | 违反《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 |||||
2 | 企业员工不良行为 | |||||||
2.1 | 注册在本企业的执业人员因本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 20 | 违反《公司法》第六章 | |||||
2.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它利益 | 2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3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2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4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5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6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7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8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9 |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 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 | |||||
2.10 | 在非实际单位注册执业 | 10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 |||||
3 | 其他不良行为 | |||||||
3.1 | 瞒报不良行为信息的 | 20 | ||||||
3.2 | 近三年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的 | 10 | 每年分别计算,最高扣30分 | |||||
3.3 | 故意调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 10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二十五条 | |||||
3.4 |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 | 5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3.5 | 不按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5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3.6 |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 5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二十九条 | |||||
3.7 | 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填报虚假信息 | 5 |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三十三条 | |||||
3.8 | 允许非本单位人员挂靠的 | 5 | 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备注:所有扣分依据均以生效的司法机关判决书(仲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整改通知书等为准。同一文件中对同一企业涉及多条不良行为处罚,以最高分值和对应的公开期限进行处罚,不重复叠加计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复核人: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