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4299/2018-00010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咨询类事项;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第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五)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六)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七)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档案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