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4299/2018-00014 | 成文日期: | 2018-08-2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湖州市建设局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准确有效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应确定政府信息源头属性,确定并标注“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选项。
第三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或审核政府信息的处室确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政府信息生成时同步确定。
第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确定为“公开”。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严格提交审核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杜绝失密、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