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运建设有限公司在仁皇山分区RHS-03-01-A地块工程中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处浙江高运建设有限公司20000元罚款。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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