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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更新日期:2018-12-26 20:19:22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港御景新城三期七标(43#楼、45#楼、2号地下室)工程中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未采取任何制止塔吊违规安装的措施,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的规定,处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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