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大港御景新城三期七标(43#楼、45#楼、2号地下室)工程中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未采取任何制止塔吊违规安装的措施,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的规定,处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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