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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更新日期:2017-05-01 12:07:21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售房信息、相关许可审批证明;

  5.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6.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7.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0. 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社保、纳税、收入、婚姻证明等材料,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偷逃税款,牟取非法利益;

  11. 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经营贷款、消费贷款、互联网金融贷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12. 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

  13.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4. 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15.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正当经营行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 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 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 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11. 参与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12. 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违规转移、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单位,导致估价机构不符合资质条件;

  13. 不按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告,通过低价恶意竞争等手段违规承揽业务;

  14. 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15.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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