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 >意见征集
显示:
正文内容
湖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更新日期:2017-03-16 10:53:39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设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共同起草了《湖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真诚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3月3日前反馈。

邮箱:4808461@qq.com

 

联系电话(传真):05722598117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3日

 

市建设局 

 

2017年2月23日

 

湖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经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湖州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湖州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实行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为保证存量房买卖双方交易资金安全,自行成交并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交易资金监管及由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应在存量房交易合同签订后选择托管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由托管银行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划转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托管协议》由各托管银行自行制定。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由买卖双方、经纪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自行交易的由买卖双方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六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资金托管的监督和指导

    吴兴和南浔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交易管理所根据管理区划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划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公布托管银行名单;

(三)办理托管银行和托管账号备案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托管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各托管银行按规定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

    第七条 市级各银行机构经自愿申请并经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成为托管银行。托管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存量房资金托管业务,并承担托管职责。托管银行开展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工作,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 托管银行应开设交易资金托管结算专户(以下简称“托管专户”),专门用于交易资金的托管和结算。

由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以经纪机构名义向托管银行申请开立托管专户。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托管专户的性质是专门的银行内部暂收账户。

托管银行对申请托管的每一套房屋交易在托管账户下开设对应子账户。各子账户之间应相互独立。

托管专户仅限于资金划转,不能提取现金。划转的对应账户只能是托管当事人指定的结算账户。

托管专户是银行内部暂收账户的,不记付利息。托管专户为经纪机构专户的,子账户利息随本金同方向划转。利息处理规则应在《托管协议》中注明。

第九条 交易房价款实行全额托管或部分托管。托管额度以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且须与房屋转让合同中资金监管的约定内容一致。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自行交付房价款,不纳入交易资金托管的范围:

(一)因赠与、交换、拍卖、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和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

(二)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屋份额;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

(四)其他可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交易资金托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资金监管申请书;

(二)委托监管人身份证明;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机构备案证明;自行交易的,需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利证书;

(四)房屋买卖合同;

(五)托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资金托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方全额付款

1.买卖双方经协商签订《湖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共同向托管银行申请办理资金托管,签订《托管协议》,并将交易房款存入托管专户。

2.买卖双方持托管协议、有效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等必要资料共同向属地房管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存量房交易确认手续。

3.交易确认完成后,买卖双方申请完税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登记完成后,买卖双方向托管银行申请交易资金划转,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的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将所托管的房款及时划转至约定的结算账户。

(二)买方需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1.买卖双方经协商签订《湖州市房屋买卖合同》后,共同向托管银行申请办理资金托管,签订《托管协议》,并将部分交易房款存入托管专户。

2.买卖双方持托管协议、有效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等必要资料共同向属地房管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存量房交易确认手续。

3.交易确认完成后,买方至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审批完成后,买卖双方申请完税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买方需公积金贷款的,在买卖双方申请完税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至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审批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再行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5.抵押权登记完成后,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凭他项权证将按揭款项划入托管账户。买卖双方向托管银行申请交易资金划转,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的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将所托管的房款及时划转至约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以向托管银行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湖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解除《湖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导致合同解除的;

(三)其他情形。

符合资金托管解除情形的,托管银行应按照《托管协议》的要求,在约定时限内将所托管的房款及时划转至约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买卖双方申请解除资金托管,应向托管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解除资金托管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已撤销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须如实申报交易及资金托管信息。因申报不实等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或经纪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居间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应积极引导和协助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不得违背买卖双方意愿诱导规避资金托管流程。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加强资金监管,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托管专户内的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说明相关情况及出示有关证据,并及时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试行)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