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和《浙江省园林工程施工规范》(DB33/1099-2014),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各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质量。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二、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以下简称城建处)负责指导园林绿化景观方案设计,并牵头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局建筑业处、科技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相关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中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三、全面开展园林绿化工程备案工作。凡由我局下属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或绿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程合同、工期计划报城建处备案。
四、认真落实各项工程监督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主要监督内容:
1.依法选择资质等级与工程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2.工程前期手续办理齐全。
3.无示意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绿化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4.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工程。
(二)对施工单位的主要监督内容:
1.所承担的任务与资质相符,施工手续及合同齐全并已办理入湖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2.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施工项目经理履约到位,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3.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各种施工材料,对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建设单位予以检查验收。
4.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和认真处理。
5.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6.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管养。在合同期内,对枯死的苗木应及时补栽。
(三)对监理单位的主要监督内容:
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
3.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园林绿化材料、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园林工程材料、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4.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并处理。
5.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五、严格依法执行奖惩制度
(一)我局将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对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评价,对评价优秀的单位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二)对施工单位现场文明施工差、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经我局发出整改意见仍不落实到位的,将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
(三)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到位的,经我局责令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2月5日
773700-14196-52-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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